加强保密“两识”教育 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作者:发布时间:2016-06-29浏览量:
 1.如何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涉密载体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绝密级文件,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须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本单位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单位同意。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2.涉密文件的销毁
 
  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严格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使用符合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送销前,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送销时,机关单位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需要注意的是,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会有少量密级较高、需立即销毁的涉密载体,可自行组织销毁,但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机关单位自行销毁使用的设备应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测。